中共天全县委办公室文件
天委办〔2014〕14号
中共天全县委办公室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的通知
发稿单位:超级管理员   签发日期:2014年6月23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已经县委、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管理

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是一个地区市场发育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更是推动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外部因素。各乡镇、各部门要高重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政府化制法建设。主要负责人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抓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切实推进本部门行政效能建设,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解决好当前我县经济软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工作水平低化、服务意识弱化、管理制度老化、大局观念淡化、发展环境恶化”等“五化”现象,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环境保障。

二、进一步整合社会监督力量,强化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风政风监督,发挥好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作用,落实行政监督职能,组织各单位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行政部门内部自控机制建设。要建立完善行风政风年度测评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县效能办、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县工商联、县投促局每年12月份组织企业各界代表对行政部门政风行风进行测评,对测评排名倒数3名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排名最后一名的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进行问责。

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县人大要发挥依法监督的职能,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监督活动。要推进人大监督的常态化发展,发挥好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即时反馈监督信息,促进部门整改,及时发现问题,推进行政问责。

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政协、工商联要发挥民主监督职能,组织好、整合好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企业代表等社会监督力量,组织好企业、社会团体、群众参与有关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行风政风评议和测评活动,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各单位要广泛聘请涉及本行业、本单位的行风政风监督员,强化自我监督意识。

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宣传部、文新广局要加大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做好正面宣传的同时,强化反面典型的曝光,要进一步强化网络舆论的引导,积极营造“亲商、助商、提效、促廉”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舆论氛围。

    三、严肃查办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强化惩处

加大信访举报受理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认真落实监督职能,积极开展行风政风建设。要公布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监督举报电话“96960”,及时受理有关信访举报,认真开展反映问题的调查复核和处理。

加大违规行为问责力度。凡违反《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将视情节按照“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方式,分别对直接经办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加大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凡违反《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纪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

 

                             中共天全县委办公室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25


附件

 

 

天全县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十项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我县“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前期评审管理。对全县各类经济发展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相关部门在组织前置审批工作中,凡在天全县境内组织天全县专家(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评审、评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取任何报酬、礼品、礼金、红包或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规范行政审批受理服务。所有涉及灾后重建、服务企业的行政机关,必须公布本部门行政权力、服务事项、办理必备资料和办结时限,必须实行24小时接件制度,并在24小时内对相关办理事项给予回复,承诺办结时限,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说明其理由,同时进行备案。

三、规范行政事业收费。严禁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违规代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收取相关费用。县内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灾后重建等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文件规定有幅度区间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并达到全市最低。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均按“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执法,凡涉及到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标准均按自由裁量权下限值进行处罚,做到全市最低,严禁以罚代管。凡行政部门针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后一周之内需报纪委执法效能监察室备案。

五、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不得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严禁以设置关卡、歧视性收费、设定歧视性资信资质要求等方式搞地区封锁,阻止外地企业参与本地的经济活动。

六、规范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强化企业周边环境治理,不准出现敲诈勒索、滋扰生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非法阻工、强揽工程、乱设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一经发现,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理。

七、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活动。规范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行政部门一律与中介机构脱钩,行政管理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中兼职;管理机关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协会、学会或中介机构办理,并向其收取费用;严禁违反规定把中介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向行政管理对象指定中介机构;严禁违背企业意愿强制加入各种协会。

八、规范行政部门培训活动。凡非国家强制性培训,一律不允许针对企业开展培训活动。严禁借各类培训为由,收取培训费用或资料费。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培训,需在正式发文组织培训前,将培训依据的政策文件,培训方案、参训对象等报县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室备案。

九、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领导干部、相关工作人员不准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或在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业报销单位或个人开支,强迫企业履行非法定义务。

十、规范执法队伍执法行为。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准对行政服务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主办单位:中共天全县纪委 天全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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