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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发展党员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稿作者:天全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0日     查看963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分两款对违规发展党员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中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其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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