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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 严禁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稿作者:天全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5日     查看1264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违规接待、大吃大喝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20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上述文件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基于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未严格落实有关制度,有的到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不提供公函但要求对方接待;有的将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到其他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有的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掩盖超标准吃喝、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问题等。对这些行为,即便其改头换面、穿上“隐形衣”,都必须严格甄别、从严监督、坚决纠治。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等。执纪监督中发现,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方面,有的公车私用;有的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变相配备公车等。这里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乘坐火车、飞机时违规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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