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纠纷、非法集资、购房和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工资福利、劳动保障、企业改制、行业乱收费、部门乱罚款以及群众与党员干部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问题矛盾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2.对个人的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要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司法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3.对以举报干部违纪为名,实质是反映个人诉求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